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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人员如何计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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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13: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一、 保险营销员收入定义

保险营销员所获得的收入称之为佣金,就是他们销售一份保险,公司给他们的“工资”,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畴,不同于工资,因为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因此保险营销员又称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又称为外勤,业务员。而在保险公司为外勤服务的,取得工资薪金的人称为内勤,内勤个税的计算申报缴纳没有什么特殊性,和大多数企业一样。但是外勤(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的劳务报酬个税的计算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 个人所得税政策介绍

为了更好的去解释,特选取了几条国家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内容,这些政策是讲解中我要用到的,所以请大家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先去看看这些政策,基本上都是和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算有关的重要政策,这些政策我只提取重要的段落加以说明。
(1)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时间2018年8月31日。
(2)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制定主体:国务院(行政法规)
(3)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制定主体:国家税务总局 (部门规章)。
(4)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制定主体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制定主体: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
(6)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制定主体:国务院(行政法规)

tips:法律效力的问题,大家看到上面的内容有一些我后面标注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的效力也就是说当部门规章制定出来内容后,他的内容不能和行政法规有冲突,如果有冲突就要修改或者作废,同样行政法规制定的内容不能和法律有冲突,否则行政法规要修改或者作废。就好比保险公司职能部门中的主任要听部门经理的指挥,部门经理要听总经理的指挥道理一样。

三、 保险营销员个税解析

结论:此次个税修改对中低收入的保险营销员来说是利好,对高收入的保险营销员来说个人所得税所有增长。这也符合税法的精神,调节收入,减少贫富差距。

(一)个人所得税法涉及保险营销员需关注的条文

1、第一条  降维解释一下就是将“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合并到“综合所得”里面了,综合所得里面是有“工资薪金”的,也就是说以后保险营销员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的税率和保险公司内勤计算工资薪金一样了。
2、第五条  降维解释一下就是残疾人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规定。注意是可以减征,既然是可以,那么也就是说政府也可以不做减征的规定。具体,可以去问问当地税务局的落地政策。
3、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降维解释一下就是保险营销员每年(注意是年不是月)取得的收入额减除6万元、减除三险一金、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费、赡养老人费、继续教育费、租房租金或者住房贷款利息(二选一)、大病医疗)之后的余额(即所得额),来交税。
有人会想,这是多么的好事情啊,我赚到了钱减了这么多项目以后才交税,如果减下来是负数,不但不用交税,是不是国家还给我把负数的钱补上呢?想多了,不会的。
再提醒大家一点,保险营销员的收入和收入额在税法中是不一样的,你只要知道收入额要比收入小就可以了,由于政策还不明确,后期会详细介绍,简单理解假如你佣金收入是10000元,收入额要比10000元小,所以看第一句话,国家是按照收入额起算你的个税的。这样还能少交个税。
第六条还有一个捐赠的内容,有的保险营销员在取得收入的同时,不忘自己的社会责任,很多人都将自己的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国家对你的捐赠给与支持的表现形式就是让你在取得所得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你的捐赠从你的所得中扣除,是所得,不是收入也不是收入额,是收入额减去刚才说的一大推以后的余额叫所得,在所得的基础上继续减去你捐的钱、物等。
4、第(十)条 降维解释一下:就是保险营业员必须要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这个放心,保险公司一般就帮你申报了,因为保险公司是扣缴义务人,不过也是每个月预扣预缴,先交一点,到了年底取得的全年佣金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看看你多交了还是少交了,多退少补。
因此这是必须你要做的事情,你不报的话,信用信息系统列入黑名单,飞机、动车就不要做了,只能11路车了,严重的话请你吃几年免费餐。怎么办理?是个人自己办理,还是公司统一给办理,不着急,这个汇算清缴要到2020年3月1日-6月30日才办理,具体怎么办,时间还早,国家还没有出台政策,希望简单一点,不要浪费大家宝贵的展业的时间。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大家可以理解为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进一步的细化,涉及保险营销员的条款解析如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对劳务报酬所得给出了具体定义,大家只要知道自己取得的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范畴就可以了。不再赘述
第七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翻译一下就是保险营销员在销售保单成功以后,公司奖励给你的任何所得都是需要缴纳个税的,千万不要仅仅理解为只是钱,比如奖励你出去旅游,奖励你手机、电饭锅、枕头、加油卡、电话卡等等,所以对个税有疑问,先看看自己是不是取得了非现金的所得呢,这可是国家税法的政策规定哦。
第十三条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翻译一下就是三险一金、子女教育费、继续教育、赡养老人、房租租金/住房贷款利息 大病医疗、捐赠支出、商业健康保险(必须有税优识别码)、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这些支出的合计如果是10万元,但是你一年的全年所得才9万,这样的话,你只能扣9万,剩下的支出1万元没有用到,是不能第二年再用的。比如你第二年全年所得是11万,扣除是10万,余额是1万,就按照1万交个税,不能说我上年还有1万没用上,正好抵消了,不用交税,这是不行的。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降维解释一下:就是保险营销员次年3月1日-6月30日必须办理汇算清缴,是必须不是可以。根据上面办理的情形看看自己属于不属于范围之内。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里不去汇算清缴。否则后果很严重,怎么办理文章之前已经说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降维解释一下,第28条将用上了我刚开始提到的法律效力问题。
第28条的意思是说保险营销员的六大专项附加扣除只有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才可以扣除,大家还记得六大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吗?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租金/贷款利息,也就是说平时月份在预扣预缴的时候是不允许扣除六大专项附加扣除的,我们现在是在讲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我们敬爱的李克强总理签署的,从法律效率上来看是排在老二的地位,除了人大的法律外,就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了。但是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后面出台的财税[2018]164号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个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也就是国务院下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规章,受国务院领导。
大家看一下内容中的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中提到了其保险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方法,即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收入额的25%)减去附加税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句话没问题,内容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没有冲突,但是第二句话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好,我们看一看这个61号公告的内容是怎么说的累计预扣法。第六条 是说扣缴义务人(可以简单理解为你所在的单位)向你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累计预扣法后面介绍,总之这个方法是说的工资薪金,但是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是劳务报酬所得,怎么能用累计预扣法呢。而第八条直接说明了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这里请大家停留一分钟,在看一下第28条的翻译。为什么要纠结这两个部门规章呢,因为他们和上位法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法实施条例冲突了。让人无法判断平常月份到底劳务报酬所得应该怎么计算,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预扣法还是第八条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公式,矛盾突出。

四、如何计算所得

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应纳税所得=不含税收入*80%-不含税收入*80%*25%-附加税费
=(1-25%)*不含税收入*80%-附加税费
=75%*不含税收入*80%-附加税费

=不含税收入*60%-附加税费

五、单位如何扣缴个税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六、单位扣缴个税举例

需要注意的是,支付单位扣缴劳务费的个税,一般是按次或按月扣缴,不是累计计算,但是,支付保险营销员、证券及经纪人的佣金,是按照累计预扣法扣缴税款。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就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的佣金而言,计算公式可以变化为: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不含税收入*60%-累计附加税费-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例1:甲保险公司给某营销员支付2019年1月佣金25000元,2月份支付佣金32960元,该营销员1月和2月专项附加扣除都是2000元。甲公司1月份和2月份应扣缴多少个税?

1、1月份应扣缴个税

因为收入不到30000元,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不含税收入*60%-累计附加税费-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5000*60%-2000=13000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13000*3%=390元

2、2月份应扣缴个税

2月份应纳增值税=32960/(1+3%)*3%=960元

2月份应纳城建和教育附加=960*12%=115.2元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不含税收入*60%-累计附加税费-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5000+32960/(1+3%)]*60%-(960+115.2)-4000
=34200-1075.2-4000=29124.8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9124.8*3%-390=483.74

例2:我2019年从A保险公司每月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为15000元,每月自行缴纳“三险一金”2000元,每月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无其它扣除,在A保险公司支付佣金时,每月只扣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不考虑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那么,我每月佣金收入为15000×(1-20%)=12000元;每月展业成本为12000×25%=3000元;每月扣除展业成本后应税收入为12000-3000=9000元。

因此,如果我每月佣金收入不变,1月份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9000-5000)× 3%=120元;2月份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9000×2-5000×2)× 3%-120=120元。按照扣缴公式,保险公司全年应为该保险营销员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880元。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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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0-19 21: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由于保险营销是连续的,每月预扣个税时应以一个月的收入合计计算,不分次计算。
二、根据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如果每月佣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税。
三、预扣预缴时暂不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再办理,主要考虑到保险营销员多为自己缴纳社保公积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还有任职受雇单位,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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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0-19 21: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例3:小王兼职保险公司营销员,2019年每月取得佣金收入30000元,全年合计佣金收入36万元。其受雇公司年度工资收入8万元,专项扣除合计2万元,专项附加扣除全年1万元。
(1)每月佣金收入小于10万元,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1月:
收入额=30000×(1-20%)=24000元
展业成本=24000×25%=6000元
计税收入=24000-6000=18000元
当月预扣预缴税额=(18000-5000)×3%=390元
2月:
收入额=60000×(1-20%)=48000元
展业成本=48000×25%=12000元
计税收入=48000-12000=36000元
当月预扣预缴税额=(36000-5000×2)×3%-390=390元
(2)全年累计佣金收入额=360000×(1-20%)=288000元
累计展业成本=288000×25%=72000元
累计计税收入=288000-72000=216000元
累计预扣预缴税额=(216000-5000×12)×20%-16920=14280元
(3)汇算清缴时,累计计税收入并入综合所得,合计296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96000-5000×12-20000-10000=206000元
应缴个税=206000×20%-16920=24280元
工资收入部分预缴个税为0,因此需要补税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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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0-19 21: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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