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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厅 晋地税所发[1999]38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厅印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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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厅
文件编号: 晋地税所发[1999]38号
文件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厅 晋地税所发[1999]38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厅印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厅印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9]38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厅印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9]38号
  全文有效
  1999.07.08
  各地(市)、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1998]40号)精神,针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减免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省地税局会同省劳动厅制定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地税、劳动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组织有关行业和企业认真学习贯彻好《办法》,落实好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全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地税局和省劳动厅。
  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1998]40号)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减税、免税管理,为下岗职工和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力度,充分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一)持有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各级劳动部门签发的《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下同)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
  (二)领取营业执照半年以内,持有《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的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
  (三)吸纳录用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二、对下岗职工的确认
  下岗职工是指: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即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持有《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视为下岗职工:停薪留职、提前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转岗分流、自办经济实体、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
  各级劳动部门在签发《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的同时,应将下岗职工的底册及有关资料抄送同级地税机关。
  三、促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减免税规定 属于缴纳营业税的业户,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在二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费用。并在二年内给予每月免征应纳税额200元的照顾。
  (二)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减免税规定
  1、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职工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三年。
  2、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
  3、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下岗职工)和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三年。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5、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的范围主要是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具体为: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三)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减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开业之日起,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达到30%不达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规定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四、减税、免税申请的办理
  (一)下岗职工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应税项目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申报手续和办理减免税申请:
  1、本人《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
  2、本人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3、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国有企业吸纳录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1、所录用的全部下岗职工的花名册及其《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
  2、下岗职工原所在企业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企业职工人数及其花名册;
  4、企业与所录用的下岗职工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持上述1、2、3、4项材料报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连同第5项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五、税务管理要求
  (一)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下岗职工和企业,要简化手续,随时受理下岗职工和安置下岗职工企业的免税申请,尽快给予办理。
  (二)税务部门审批减免税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不得越权和擅自扩大减税、免税的范围。
  (三)减、免税实行逐年审批办法。即减、免税1年期满后由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一至二年。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下岗职工的税务登记时,应单独建立《下岗职工税务登记底册》(式样附后)强化管户管理,做到县、所、专管员三级对下岗职工的税务管理底子清、情况明。
  (五)发现作假骗取国家减免税的,除应追补减免税外,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岗职工税务登记底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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