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767
  • Tax100会员 32681
查看: 440|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197
2020-6-22 10: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yhs/23735.j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43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32号

北京、福建、安徽、江西、广西、四川省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对其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请各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将福建、安徽、江西、广西、重庆、四川电信公司进行重组改制,新成立的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6省电信有限公司),其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二、集团公司将上述6省电信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注入到新成立的电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购买6省电信有限公司资产和负债及购买集团公司总部部分资产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上述6省电信公司在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已贴花合同,在改制后仅变更执行主体的,不再贴花。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