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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3〕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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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zP+asmqUbLp2hHI7QUHdx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2003〕1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3〕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3〕1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广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干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同时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充分认识对涉及农牧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法律法规,规范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依法征收税款,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维护农村牧区的社会稳定。
  二、认真落实自治区农业税收“三定”征收管理办法,推进“三定”征收方式。实行农业税收“三定”征收方式,是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以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建立新型农业税收征管模式的有效途径,是发挥税务执法主体作用的有力措施。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加快推进以纳税人主动上门纳税,税务机关定税额、定时间、定地点征收的“三定”征收方式。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通过我区农业税收“三定”征收方式的稳步推行,经过一定时期的努力,区局决定取消委托代征农业税收的做法,改由地税机关和农业税收征管人员专业化征收,以进一步发挥地税机关的独立执法主体作用,切实规范农业税收征收行为,建立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在代征做法取消前的过渡时期内,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发挥协税护税委托代征制度对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严格执行依法委托代征制度,加强对协税护税委托代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和各项征管制度,严格纪律,防止侵犯农牧民群众合法权益案(事)件的发生。各级地税机关要在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同时,严格遵守和执行农业税收纳税登记申报、纳税通知、完税凭证、及文书公示送达等制度,做到依法征管,文明征税。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农业税收征收“十不准”规定。
  五、严格农业税收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确保农业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和征收管理的落实到位,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当地农业税收征管实际,建立和实行农业税收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区局决定把农业税收执法纳入对盟市农业税收工作日常考核指标,制定涉及农牧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进一步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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