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普通发票工本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3〕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的文件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入视同税收收入管理,全部缴入中央库,然后按照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拨付“两费”专项经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又先后下发了《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费和普通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字[2001]30号)、《关于“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征字[2002]10号),对“两费”收缴入库的程序和一些具体业务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了进一步加强“两费”收入的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理顺“两费”收支环节的监督制约关系,现就税务登记证件、普通发票工本费收支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计财部门负责税务登记证件、普通发票工本费收入的收纳、报解、入库和税收会计核算业务,并开展日常稽核检查,杜绝截留、坐支、挪用工本费收入等违规违纪行为。
二、各级征管和发票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登记、普通发票的业务和实物管理,并进行相应的实物明细核算。今后各盟市局不再向区局征管处上报“普通发票工本费入库报表”。
三、“普通发票”专项经费的拨付,由区局计财处根据各盟市局工本费入库和总局预算资金到位情况统一安排。
四、印制普通发票所需的防伪纸、防伪油墨,按照规定仍由区局统一采购,代垫费用由区局计财处从各盟市局“普通发票”专项经费中扣除。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