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4〕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工作,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建立信息交换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做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互通情报、互换工作信息,共同商议解决信息交换、信息共享问题。
自治区局将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吴沛担任,副组长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佟铁顺和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吴锦凤担任。信息交换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办公室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处长李元存,办公室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处长罗吉胜,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处处长钱宪武。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征管处和信息中心承担信息交换工作,联系电话:4306608。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由征管处和信息中心承担信息交换工作,联系电话:4343274,自治区工商局由个体处承担信息交换工作,联系电话:6932379。
二、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工作要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操作办法、内容、方式、时限等事宜,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
三、在2003年度工商年检验照后,各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所有工商登记户的名单(含历史数据)交换给各旗县区国、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2004年6月底前逐户进行核对,并由各盟市税务机关将核对的情况和数据差异的原因及处理结果和统计报表(附表6)一并于2004年7月15日之前分别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2、信息交换通知(略)
3、税务部门提醒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服务单(略)
4、工商部门提醒办理工商登记信息服务单(略)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