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免税资格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11〕557号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0〕193号),按照征管范围和管理权限,经自治区国税局初审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联合审核确认,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现予公布。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