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烟叶税收调整问题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2〕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02]12号)规定,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烟叶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再征收农业税。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调整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烟叶,除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在生产环节继续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