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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二[1994]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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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1: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地税二[1994]15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二[1994]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4]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4]15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期各分局反映了一些房产税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应税房屋的房产原值。平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二百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三百元的,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的细则》第五条 规定分别按每建筑平方米二百元、三百元缴纳房产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租金的周转房,应照章 征收房产税。
  (三)对个人出租给居民居住的房屋,如收取的租金高于房管部门规定的收取标准,应对其全部租金征收房产税。
  (四)对出租的房屋应按应收租金征收房产税,但对按应收租金纳税确人困难的,可按实收租金征收,待租赁关系结束后,进行结算时,连同所欠缴的税款一并补征入库。
  以上意见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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