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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一[1998]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和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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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地税一[1998]7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一[1998]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和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和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一[1998]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和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一[1998]7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中央驻津集体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税发[1996]21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集体企业清查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批;3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集体企业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以调整后的原值为依据。当期全额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经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出具证明,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后一般可在三年内到位。
   三、集体企业在1993年7月1日以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由我市财政部门实际退给企业的流转税,企业要全部做为“补贴收入”反映在企业当期损益中,上述税款,企业要首先抵补当年和以前年度的亏损及消化潜亏,对抵补亏损和消化潜亏后余下的净利润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全部转作盈余公积处理。
   四、集体企业对清查出来的各项有问题的应收帐款,确实不能收回的帐款,经审批后,作为坏帐损失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按规定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要先用坏帐准备金予以核销,不足部分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区、县地方税务分局批准;超过2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二)对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帐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区、县地方税务分局批准;超过2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五、集体企业要在资金核实工作中按要求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格式附后)一式四份,并在1998年7月20日前上报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审批。
   六、凡在我市开办集体企业3户以上中央各部、委驻津企业、单位应将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后的各集体企业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录入计算机进行汇总,并在1998年7月30日前将汇总软盘(一式一份)和《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上报市清产办进行审核。
  凡在我市开办集体企业3户以下中央各部、委驻津企业、单位应由各集体企业将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后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于1998年7月20日前上报市清产办进行审核。
   附件一:《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略)
   附件二: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略)
   附件三: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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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一[1998]7号  发表于 2021-3-18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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