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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三[1998]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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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地税三[1998]6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三[1998]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三[1998]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三[1998]6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7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不发涉外):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以出租房屋取得收益的情况越来越多,但由于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不如实申报、缴纳房产税,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现予转发,并根据《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 各分局要加强领导,参考、学习辽宁省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 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多种形式,结合我市办税制度的公开,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 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四、 加大清理检查力度,尽快抓紧时间清理漏征漏管户。
  五、 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向出租人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交与承租人,委托承租人送达出租人并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若承租人不能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并通知出租方,则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照章缴纳房产税
  六、 对个人和个体户的应税房屋,一律由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房产税;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否则一律按租赁房屋计征房产税
  七、 对不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不能据实提供租金收入情况的,各分局可调查测算房屋座落地同类房屋出租的平均租金水平,以此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八、 集中人力和时间,尽快开展房产税的“双清”检查,要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双清”检查结束后,要向市局写出专题汇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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