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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一[2000]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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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地税一[2000]5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一[2000]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率的通知
津地税一[2000]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率的通知
  津地税一[2000]5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44号)精神,现将我市从事娱乐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综合负担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1、从事游戏机厅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23%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2、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酒吧、咖啡厅、迪厅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8%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3、从事仅供少年儿童活动的游乐场或游艺项目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8%综合负担率计税。
  4、从事其他娱乐业及网吧等项目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3%综合负担率计税。
  5、从事餐饮业兼营娱乐业并不能分别核算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5%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6、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的,在上述调整税率基础上加征1%。
  以上调整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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