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93
  • Tax100会员 34054
查看: 859|回复: 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2002]1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126
2020-6-16 10: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地税[2002]10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2002]1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2002]1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2002]10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2月26日
各地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精神,“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的征管,现对我市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征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承运方印花税征收方式
1.对符合领取(或自印)专用发票条件的公路货运企业(承运方),在申报营业税的同时,按照运费的应税凭证金额,依照印花税汇总缴纳办法,缴纳印花税。
2.对到地税征收窗口开立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承运方),按规定交纳印花税。
二、托运方印花税的征收方式
凡取得运费结算应税凭证的纳税人,按取得凭证日期、发票字轨号码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请表》,于次月10日内(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在该申请表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各地税分局要加强对承、托运方印花税的征管,监督纳税人根据运费结算凭证,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对拒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