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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中小企[2014]13号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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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中小企[2014]13号
文件名: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中小企[2014]13号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4-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津中小企[2014]13号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津中小企[2014]13号
  全文有效
  2014-4-18
  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要求,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决定继续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同意,纳入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2013年,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按要求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申报资料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由电子版打印);
  (二)最近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由电子版打印);
  (三)经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请从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http://db.sme.gov.cn)下载“机构版申报软件”,按要求进行填写、校验、打印,并导出电子版。纸质材料(按A4纸型装订,一式六份)和导出文件(*.smedb文件)一同上报。
  三、申报程序
  免税申报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和“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开展,我市本次申报工作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时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申报,经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地方事务局审核公示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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