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15
  • Tax100会员 33641
查看: 736|回复: 0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市税一字[87]1006号、财工管字[87]1000号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6-13 10: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市税一字[87]1006号、财工管字[87]1000号
文件名: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市税一字[87]1006号、财工管字[87]1000号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7-1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一字[87]1006号、财工管字[87]1000号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一字[87]1006号、财工管字[87]1000号
  全文有效
  1987-11-24
  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各财政分局(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172号《关于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单位的范围,应按照财政部文件所附企业名单执行,不包括其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直属企业和单位。
  二、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单位应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在减免税期限内,每年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市税务局审批。
  三、减免的税款只能用于研制,开发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方面,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方面的支出。
  四、提取“研究开发费”的财务处理,按市财政局(84)财工制字第791号文件中有关提“技术开发费”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提取“研究开发费”后,影响上缴利润的企业,应少提或不提“研究开发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