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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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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396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联发[1998]9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联发[1998]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联发[1998]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联发[1998]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7月27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3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是国家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任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地税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纳入本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为加强对此项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省里由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和省地税局税政一、二处组成专项检查办公室,各市、地国、地税局也应建立联合检查的领导组织机构。
  二、检查的具体要求。此项检查采取市、地统一检查为主,省局抽查的办法,即:市、地国、地税局联合组织检查,统一对所属县(市)、区进行检查。具体安排上,对应纳增值税企业,由联合检查组统一下户,共同检查增值税及所得税;对应纳营业税企业,由地税局自行检查。省国、地税局组成检查组验收,拟选择一市一县重点抽查。
  三、检查结束后,各市、地国、地税局应于9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和专项检查统计表分别上报省国、地税局。
  附件:
  1、福利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2、校办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3、福利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4、校办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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