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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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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0392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1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乎网注——部分条款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7年11月16日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利纳税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
  第四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详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范围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核定日期、核定应纳税凭证类型、核定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征收比例、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取消日期等。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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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表于 2020-7-7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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