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违规事项及参考法规 违规事项 | |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2012 年 10 月 9 日,露笑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产业新技术研发基地项目的议案》。因该项目涉及迁坟补偿等不规范费用开支多。公司原董事长同意该项目配套工程由露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笑集团”)进行配套实施,资金由基建部门与工程单位联系后在后续项目工程内自行调剂解决。 2012年11月27日和 12月12日,公司财务和基建部门将募集资金专户中205万元和950万元资金转入开具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以募投项目工程款的名义转给建设工程单位,该承兑汇票经建设工程单位和相关企业多次背书、转账后,3000万元资金转入露笑集团,用于公司新技术研发基地项目的配套开支。 | 露笑科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情形。 | 露笑科技未披露资金被露笑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情况: 露笑集团 2012 年 12 月占用公司资金3000万元。公司未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披露,也未在 2012 年年报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直到2014年9月10日才以临时公告的方式披露了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0 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公告编号:2014-042)。 | 露笑科技对露笑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其3000 万元资金未予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 |
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作出如下决定: 1、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对鲁小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基建负责人骆利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对出纳张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2、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露笑科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鲁小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对李伯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李国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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