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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黄劳社发[2007]24号 关于调整黄石市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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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黄劳社发[2007]24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黄劳社发[2007]24号 关于调整黄石市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07)
发文日期: 2007-10-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黄石市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07)
黄劳社发[2007]24号


大冶市、阳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市各区(开发区)劳动局(劳动人事局),各有关企业: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和《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黄政办发[2004]81号)规定,现就我市2007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15元,二级伤残108元,三级伤残102元,四级伤残95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8元。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51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根据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6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5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38元。
  (四)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6级伤残,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而发给伤残津贴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对应伤残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比例进行调整。
  三、支付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企业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大冶市、阳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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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黄人社发工程项目工伤  发表于 2021-3-5 10:58
黄劳社发[2007]24号  发表于 2021-2-7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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