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黄石市2010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黄政办发[2004]81号)的规定,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截止2009年12月31日仍在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35元,二级伤残128元,三级伤残120元,四级伤残113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实施。
(四)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9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黄石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以及五、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次调标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大冶市、阳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行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