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黄石市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对账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现就黄石市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对账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10年7月30日之前完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适用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二、调整方法
(一)原有缴存职工的缴存基数为2009年月平均收入;
(二)新增缴存职工的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收入总和。
三、调整程序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按时足额缴清应缴存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至2010年6月。
(二)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营业网点下载本单位缴存职工信息(含新系统中生成的9位数职工账号),按要求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表》及《黄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该两份表格可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2010年7月25日前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营业网点。
四、缴存基数调整其他注意事项
(一)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一个缴存年度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按相应的缴存比例确定当年月缴存额,期间只变更人员的增减情况;缴存额核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升级工作已完成,各缴存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表》及《黄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时,月缴存额只能保留至元位。若填报时仍有角、分,则向下取整,角、分不能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三)如因实际情况确需补缴的单位,可在该缴存年度内一次性申请补缴。
(四)缴存基数调整后,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应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执行不低于月各50元的标准;
五、对账工作
(一)各缴存单位于2010年7月初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本单位对账单,及时核对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目;对账完毕后,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反馈回执联。
(二)各缴存单位在对账过程中应对本单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的单位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修改,并及时办理职工账户的合户和转移手续。
附:基数调整及汇缴清册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