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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黄人社发〔2015〕41号 关于做好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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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黄人社发〔2015〕41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黄人社发〔2015〕41号 关于做好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0-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做好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黄人社发〔2015〕41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关于严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严格控制补缴行为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3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不含在校学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
(一)参保登记。对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申请,填写《黄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见附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缴费核定。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由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从参保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延长缴费年限。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经本人自愿,提前两个月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2011年7月1日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其他事项
(一)退休资格确认和待遇领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满15年以上的,由本人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休资格确认手续,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选择延长缴费的,应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办理衔接手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异地重复参保处理。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的几点意见》(鄂养保函〔2011〕95号)的规定执行。
(四)严格控制补缴行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一律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一律不得在达到退休年龄当年对不足15年的年限一次性缴费;一律不得通过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差额的方式,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黄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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