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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税联发[1995]3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税联发[1994]75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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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税联发[1995]37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税联发[1995]3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税联发[1994]75号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税联发[1994]75号文件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3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税联发[1994]75号文件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37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月27日
  各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深税联发[1994]75号)执行两个月以来,由于改变了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的性质,给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带来了较多问题,根据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和各分局反映的意见,经两局领导研究,决定从1995年2月15日起停止执行深税联发[1994]75号文件。今后填开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一律不准抵扣税款。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的用途、使用范围、供应办法仍按深税发[1994]559号深税联发[1994]3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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