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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27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航空精密模具塑料制品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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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7]第271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27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航空精密模具塑料制品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6-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航空精密模具塑料制品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27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航空精密模具塑料制品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27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6月26日
  深圳航空精密模具塑料制品公司:
  你公司关于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第255号)精神,你公司设在南山区西丽镇和华侨城的模具车间、塑料件车间和发泡布车间应向南山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公司有关纳税档案可由福田征收分局转给南山征收分局,并在南山征收分局视同老企业办理纳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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