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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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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国税发[1997]第299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29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化轻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7-07-0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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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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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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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化轻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29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2日
罗湖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化轻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7]第44号)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第68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深圳市化轻公司比照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由公司总部统一计提应纳税款,分别向有关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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