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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税务局 深公(内)[1999]230号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税务局关于建立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协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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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公(内)[1999]230号
文件名: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税务局 深公(内)[1999]230号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税务局关于建立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协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税务局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税务局关于建立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协作制度的通知
深公(内)[1999]230号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税务局关于建立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协作制度的通知
  深公(内)[1999]230号
  全文有效
  国家实行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制度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偷税、骗税和抗税,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财政税收造成巨额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涉税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税收秩序,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建立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协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侦办涉税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联手打击涉税犯罪活动。
  二、建立涉税案件移送制度。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如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见附件一)(略),连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在15日内将审查结果以《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见附件二)(略)的形式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应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税务机关。
  三、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对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建立联合办案队伍,不以各种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为加强联系,有利工作,双方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式,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加强协调,办理案件移送事宜等。
  四、大力开展侦查破案,加大打击涉税犯罪力度。公安机关要把偷税、骗取出口退税、伪造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危害严重的涉税案件作为打击重点,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侦快破。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要从重、从快查处,严厉打击。对办案中涉及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和财会、税务等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公安机关要注意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
  五、税务机关开展专项行动需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的,应当制作《涉税案件专项行动协助报告书》(见附件三)(略),送市公安局协作部门审核,呈报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双方协作部门共同研究,拟制具体的方案。公安机关按照法定职责,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制止和查处暴力抗拒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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