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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9〕20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划分饲料添加剂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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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1999〕206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9〕20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划分饲料添加剂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划分饲料添加剂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9〕20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划分饲料添加剂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9〕206号
  全文有效
  1999-06-02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市《关于如何划分饲料添加剂的请示》(佛国税函[1999]27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省局以粤国税发[1999]103号文转发)精神,经向省饲料工业办公室了解,饲料添加剂是指为满足特殊需要而加入饲料中的少量或微量物质,按饲料工业国家标准鉴定,请示中列举的得卡肥、克氧(抗氧化剂)、维生素E、碘化铬蛋白、甜菜碱、铁针、酵母铬、铬酵母等属饲料添加剂;黄粉、白鱼粉和谷朊粉属于单一饲料;金霉素、伏球、黄霉素和阿散酸不属饲料,是兽药;奶粉也不属饲料。请你市据此具体划分饲料征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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