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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9]25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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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9]252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9]25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5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5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1月2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粤地函[1999]53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贯彻意见:
  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地税部门认真调查测算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把应收的税款收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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