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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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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国税发[2000]79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0]7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02-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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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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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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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79号
全文有效
2000年2月22日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接本通知后,须迅速组织力量,对于留有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企业进行清理、核实,查明未按时抵扣的原因及其抵扣基数。并务必在3月底以前将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企业名单、税额、未抵扣完的原因和本次清理、核实等情况填写《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清理、核实情况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各征收分局、区局须对1994年以来本单位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届时随同《情况表》一起上报。
附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清理、核实情况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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