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全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的通知
揭市国税函[2008]102号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全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的通知
揭市国税函[2008]10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19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下称《通知》)精神,市局对之前经市局审批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情况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全市农村信用社继续按原规定批准的办法和时间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二、原已审批且尚未执行到期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农村信用社除外,具体名单见附件)从2008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间),一律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凡从2008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间)按《通知》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审批,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确保国家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附件: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