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20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205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20日
各区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8]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我市公共交通车船按全省统一规定,2008年度车船税减半征收。请一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