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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10〕23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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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10〕235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10〕23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23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235号
  全文有效
  2010.06.22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房地产项目管理,从源泉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落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有关项目登记管理的规定,对本区域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房地产项目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书、房地产初始登记以及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情况进行备案,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档案,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基础工作。
  二、全面组织清算。各区局要结合房地产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对本区域内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统计,在年底前完成符合清算条件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每月10日前,各区局要向市局报送上月清算统计表。
  三、落实清算工作规程有关清算申报、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抽查制度,规范纳税人自行申报以及中介机构鉴证行为。
  四、严格核定。对申请核定的要严格审核,除尾盘外,其他项目必须按规定据实清算。如确需按核定征收的,必须经基层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并报市局备查。
  五、各区局要根据土地增值税会议要求,针对不同类型房地产项目研究制定清算计划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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