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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1999]第1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清理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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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1999]第143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1999]第1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清理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清理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第1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清理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第14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27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42号文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准予在五年内按比例抵扣,今年是最后一年。由于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全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进行了两次调查清理,通过清理,全区上报的仍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987户,未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61172.06万元。从各地、市上报的资料反映,上述余额还有相当大的水份,因此,为了全面准确掌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户数和余额,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要求各地、市、县国税局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再次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今年五月份上报的仍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
  二、清理内容:
  (一)已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已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要清理核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二)对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企业,如自来水厂、小水电厂、砖瓦沙石厂等,要清理核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三)对销售额达不到标准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企业,要按规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清理核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四)对已改制、破产的企业,和挂靠、兼并、分散、解体的企业(改制、兼并企业按规定可保留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除外),清理核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五)对已承包租赁的企业,企业本部销售额已达不到标准的,要按规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清理核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六)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未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桂国税发[1994]11号、[1995]18号文规定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核实手续不全和档案资料不齐全或有擅自抵扣行为的,一律取消抵扣资格,清理核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如已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要把已抵扣税款补征人库。
  (七)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如企业有档案资料而国税机关无档案资料或国税机关有档案资料而企业无档案资料的,都属于不符合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予以抵扣的规定,要清理核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如已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要把已抵扣税款补征人库。对此类问题的处理,要及时上报区国税局研究同意后办理。
  (八)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货物有非正常损失、报废损失,并经财政专员办或税务机关批准转人成本,而已征税款未作转帐核销处理的,或将已征税款货物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而已征税款未转帐核销的,要清理核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九)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货物,由于库存多年已变质和过时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已不能用作现在生产产品用的,虽然未办理报废损失审批手续,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清理核销。
  (十)对外贸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而已征税款未作转帐核销的,要清理核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十一)对粮食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粮食,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销售的,而已征税款未作转帐核销的,要清理核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三、清查要求:
  (一)这次全面彻底清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牵涉面广,既要实事求是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又要保证在今年内完成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更要确保今年税收任务的完成。因此,各地、市、县国税局的领导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顾全大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区国税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加大清理的力度,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组织清查组,宣传落实政策。各地、市、县国税局要从各业务科股、分局抽调懂业务和熟悉政策的税务于部组成清查组,负责本地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企业的清查工作,做到认真、细致、全面、彻底清查有关资料和企业帐务,保证经过清查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真实准确。同时要召开企业财务人员会议,加强政策宣传,使税、企双方共同努力把清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工作做好。在清查期间,各地、市国税局要组织检查组,对所属县、分局清理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区国税局将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三)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将清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填列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情况表》和及时调整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系统》软盘数据,一并于今年9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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