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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1]第3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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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2001]第318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1]第3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第3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第31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9月27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2001年4月 28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规定修订为:
“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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