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002
  • Tax100会员 34052
查看: 772|回复: 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5]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所属成员企业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376
2020-7-29 11: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5]21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5]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所属成员企业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所属成员企业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5]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所属成员企业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5]2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关于请示改变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的函》(工银桂函[2004]109号)。鉴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所属的成员企业从2004年10月22日起实施会计总账上收,县支行、城区支行不再独立设置总账、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无法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规定,从2005年起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所属成员企业代扣代缴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各二级分行作为扣缴义务人,由其汇总所辖的县支行、城区支行(具体名单及所辖的县支行、城区支行见附表)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县支行、城区支行不再作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二级分行及所辖的县支行、城区支行情况表(略)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