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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税政[1999]18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来水公司兼营管道安装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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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税政[1999]184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税政[1999]18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来水公司兼营管道安装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9-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来水公司兼营管道安装征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1999]18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来水公司兼营管道安装征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1999]184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16日
  即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即墨市自来水公司兼营管道安装征税问题的请示》(即国税政字[1998]2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自来水公司属增值税纳税人,同时负责自来水管的安装业务,此种业务属兼营非应税劳务。《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对自来水公司提供水管并负责安装果能分别核算或准确核算的,其安装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准确核算的,其安装收入应当并入增值税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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