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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计[1999]7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使用税收票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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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计[1999]72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计[1999]7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使用税收票证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使用税收票证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计[1999]7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使用税收票证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计[1999]7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29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43号)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票证的使用明确如下:
  外籍个人等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由纳税人持储蓄机构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由于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是1998年增设的一种新票证,截止目前为止只是在部分省、市试用,我省还未开始印制和使用。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印发前,暂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替。省局何时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将另行通知。
  各储蓄机构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向国库汇总缴款时,必须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注册类型”栏填写“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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