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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8〕14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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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发〔2008〕145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8〕14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14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145号
  全文有效
  2008-09-17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启用,分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烟类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酒类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成品油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小汽车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其他应税品申报表》”)5类。其中《烟类申报表》仅供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酒类申报表》仅供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成品油申报表》仅供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小汽车申报表》仅供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其他应税品申报表》仅供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适用《烟类申报表》、《酒类申报表》、《小汽车申报表》和《其他应税品申报表》等几类申报表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每年终了后填写相应年报表格,于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将《烟类申报表》、《酒类申报表》、《小汽车申报表》、《成品油申报表》等几类申报表格打印备放,以供纳税人前来索取领用。《其他应税品申报表》则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由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纳税人生产销售适用复合税率应税消费品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时,应同时配对登记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五、根据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分类适用规则,如纳税人兼营两种以上不同应税消费品的,需分别填写相对应的应税消费品申报表。双定户消费税纳税人暂不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六、为配合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启用,网上办税各服务单位将于2008年9月下旬完成申报软件修改,纳税人可联系服务单位在2008年10月份申报期前进行软件升级。鉴于我市卷烟企业特殊的计税方式,卷烟企业采用上门申报方式。
  七、各单位要正确认识此次启用新消费税申报表的积极意义,及时做好内外部培训,确保消费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将市局印发的《关于启用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若干问题的通告》张贴在办税大厅,并做好疑难解答和政策辅导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收集问题并及时反馈至市局流转税处,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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