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转发 的通知》 的通知
转发文〔2019〕3 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的通知
转发文〔2019〕3 号
全文有效
2019.6.24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水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9〕19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公布减免的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日期和减免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二、按要求做好政策宣传、缴费告知、目录清单等管理制度,确保降费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 山东省财政厅转友《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