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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地税函[2005]9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电信行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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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电信行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5]9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电信行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5]9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1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从2003年开始,省电信公司与设区市电信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资金往来通过上级拨入科目进行核算,但在年终做年度报表时,设区市电信分公司按照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规定,将上级拨入科目核算的资金全部反映在资本公积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全省电信部门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电信行业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上级拨入科目核算的资金,是省电信公司与设区市电信分公司的往来款项,年终做年度报表时在资本公积中反映,免缴印花税。
  二、省电信公司与各设区市电信分公司年终实现的收支结余转到“利润分配”科目及外界捐赠的资金列入“捐赠科目”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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