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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9]14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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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9]14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9]14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11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等61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赣科发[2009]1号)中经认定的我省61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为2008-2010年(三年)。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报送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中第五条规定的资料认真审核(审核依据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如发现该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中(二)、(三)、(四)、(五)款等规定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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