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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10]15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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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函[2010]157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10]15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0]15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0]157号
全文有效
2010年5月14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主管国税机关需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内容包括:(一)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等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查验情况;(三)账簿设置及核算情况;(四)企业填报申请表及资料的真实性;(五)其他需着重查验的情况等。在实地查验中,对生产企业还要着重查验其有无机器设备、生产人员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品零售企业要着重查验其是否拥有货物实物;对商品批发企业要着重查验其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是否实际从事批发业务及是否拥有货物实物。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由各县(区)国家税务局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
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1]19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2]146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明电[2004]1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明电[2004]16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14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5]36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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