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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6]198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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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2: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地税发[1996]198号
文件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6]198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198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19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立于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应挂牌并公告举报电话号码。
  二、各级税务稽查分局在实施税务稽查前,应使用税务稽查分局纳税档案调阅通知,向被查对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
  三、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 (二)款的规定,我省凡个人查补税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单位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 00元)的,均应当立案查处。
  四、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由各级税务稽查分局内部指定专人负责,必要时可组成有关人员在内的会审小组进行审理。对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涉税案件在定案有困难时,应当报经上级税务稽查分局审理后定案。
  五、《税务处理决定书》由稽查案件查处的税务稽查分局负责执行。其申:省、地、州、市两级税务稽查分局直接查处的案件,可委托被查对象主管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负责按上级局所发《税务处理决定书》执行,并将《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及缴款书,罚款收据的复印件报送查处部门。
  六、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09号文件规定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统一规定的法律文书式样外,其他法律文书式样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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