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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函[1998]6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人股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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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函[1998]66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函[1998]6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人股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人股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8]6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人股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8]66号
  全文有效
  1998.09.22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人股股权转让书据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宜市地税发[1998]2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 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对法人股股权转让所立书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认购书)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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