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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9]2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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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2009]22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9]2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2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2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19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及表内、表间的勾稽关系较国税发[2008]101 号文件有较大的改动,请各级税务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同时及时地做好年度申报表及填报说明的印制、下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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