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确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入账且无原值可查的应税房产计税价格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1999]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确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入账且无原值可查的应税房产计税价格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1999]1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24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随着我市经济不断发展,各种经营用房翻建、改造数量急剧增加。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房产税征管,经研究决定调整确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入账且无原值可查的应税房产的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厦门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营业用但未人账且无原值可查的应税房产,一律按下表(略)计征房产税。
2.同安、集美、杏林、海沧按上述标准可自行调减10%~30%,确定后应报市局备案。
3.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税务局厦税政三[1993]20号文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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