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2002]2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2002]28号
全文有效
2002-02-19
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发[2002]14号文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我市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市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以地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1%,由你局代征,所征收入缴入市库。有关征收政策及代征经费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2002]9号文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