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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政[2012]14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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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滁州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滁政[2012]14号
文件名: 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政[2012]14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2-0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滁政[2012]14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滁政[2012]14号
  全文有效
  2012.2.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升涉税信息交流利用水平,形成综合治税合力,现就推进我市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综合治税重要意义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全市追赶跨越步伐加快,经济发展水平快速提升,全市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同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日趋多元、纳税人经营方式灵活多变、部分税源零星分散等原因,导致税源控管难度进一步加大,保持财政良好运行势头的不确定性增加。实施综合治税,加快涉税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对于规范税收秩序,提升税收征管的针对性,解决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综合治税工作重点
  实施综合治税,要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共享涉税信息为核心,以涉税信息平台建设为抓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目的,着力构建“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新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收征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新格局。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凡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部门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财税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时,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人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财税部门。
  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应缴各税完(免)税凭证。财税部门要与国土、城建、房产等部门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互联制度。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申报缴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在到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后,城建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结束后,没有取得税务部门税收证明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决算。政府投融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税收凭证。
  (三)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办理车船年审、营运、年检等手续时,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已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实施“先税后审”。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必须出具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完(免)税证明,公安、交通等部门方可办理年检等手续。
  (四)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加强对餐饮、歌舞厅、洗浴、足疗、网吧、房屋出租等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业主,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的,经税务部门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反馈财税部门。
  (六)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税收管理。教育、人社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收管理,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应税收入须按期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款。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与税务部门通报信息。
  (七)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收费项目,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后,物价部门方可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
  (八)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人社、科技、商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九)加强对个体零星、总分机构的税收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协税护税体系,加快个体零星税收征管社会化进程。加强跨地区经营企业总分机构税收管理,鼓励总部设在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各类企业,在我市缴纳税收。
  (十)加强对跨国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跨国税源的分析,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加大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监控力度。加强异地缴纳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实行委托代征。
  三、建立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一)建立综合治税组织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推进综合治税工作。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简称市治税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治税网络。
  (二)建立综合治税联络员机制。各县、市、区和市级各涉税部门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涉税信息处理流程及计算机操作、具有一定综合协调能力的工作人员,作为本地区(单位)涉税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涉税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报送和日常联系,协助市治税办开展协税护税工作,接受市治税办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传递机制。各涉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涉税信息传递工作,严格按照涉税信息平台建设需要,提供本系统(含县、市、区)涉税信息,确保涉税信息传递及时、完整、连续。加强涉税信息保密工作,严格实行涉税信息授权管理。
  (四)建立涉税信息处理、反馈机制。市治税办要将异常税源信息及时提交税务部门处置,同时分解给县、市、区进行核实。税务部门充分利用各项涉税信息,认真分析,及时规范管理,追缴相关税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信息核实处置情况反馈市治税办。市治税办要定期召集涉税信息联络员会议,交流分析涉税信息,做好信息利用、落实和反馈工作。
  (五)建立综合治税绩效考核机制。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年底由市治税办牵头组织对涉税部门责任落实、信息传送、协作控管等情况进行考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兑现奖惩。对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涉税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综合治税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开展工作的涉税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不按规定把关控制,导致税款流失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规范的税收征管秩序。要严格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管理,严禁混库、拉税、引税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偷税、抗税、恶意欠税和发票违法犯罪等行为。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发票购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予以配合办理。
  附件:
  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内容
  1. 市财政局:每年6月和12两个月的15日前,提供近半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社会团体单位名单信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每年财政兑付奖励、补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度兑付的奖励、补贴资金信息(含省追加部分)。
  2.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税收入库信息、税收查补罚没入库信息、上月纳税申报信息和涉税平台信息落实反馈情况汇总表。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纳税检查中发现的假发票信息。
  3. 市工商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工商注册、变更、注销信息,企业经济户口信息;每月10日前提供所有经济类型业户股权转让信息;年检、吊销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供相关信息。
  4. 市发改委: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信息,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信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861”计划执行情况信息,每年1月20日前提供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利用外国贷款计划项目信息。
  5. 市国土资源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企业用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土地出让、转让信息,应税矿产品开采信息。基准地价发生调整后15日内提供新的基准地价资料。
  6. 市房地产管理局:每月15日前提供上月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房产转让、新增房产、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等信息,每年1、4、7、10四个月的25日前提供保障性住房项目信息。
  7. 人行滁州中心支行: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分行业贷款、外管局外汇支付信息。
  8. 市建委(市重点工程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本地和外地建筑企业、建筑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每月15日前提供掌握的上月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信息。
  9. 市公安局: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常住外籍人员登记、车辆登记使用信息。
  10. 市经信委(国资委):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分行业工业企业用电量及全市用电量前100户重点工业企业用电量信息,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信息;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通过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的软件企业(双软企业)信息和上月通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企业名单。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大中型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企业信息。
  11. 市人社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企业用工情况;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劳服企业认定及年检信息,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培训机构登记信息,全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药信息。
  12. 市教育局:每学期开学后20日内提供全市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登记、外籍教师聘用等信息。
  13. 市科技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名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认定和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等信息。
  14. 市民政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民政福利企业年检信息。
  15. 市交通运输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公路建设项目、交通客货车辆、交通运输企业登记、营运车辆年度审验信息。
  16. 市商务局:每月10日前提供外籍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出国劳务人员信息,新增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单,中小企业出口担保贷款还款情况。
  17. 市农委: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定点屠宰企业信息。
  18. 市文广新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歌舞厅、网吧行业登记管理(包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等)信息。批复下达之日起3日内提供大型营业性演出或其他重要文化活动相关信息。
  19. 市规划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建设项目规划信息,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住宅小区容积率信息。
  20. 市卫生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注销信息。
  21. 市审计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被审计单位涉税查补信息。
  22. 市统计局:每月15日前提供上月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宏观经济运行信息。
  23. 市物价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经营性收费单位基本信息和收费信息。
  24. 市招商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全市新进招商引资企业和重点项目等信息。
  25. 市招投标局:每月15日前提供上月全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有关信息。
  26. 市烟草专卖局:每月l5日前提供上月全市烟草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烟草经销商经营销售信息。
  27. 市质监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28. 市旅游局:每年6月底前提供旅游企业信息。
  29. 市金融办:每月15日前提供上月金融机构设立情况信息。
  30. 市城投公司: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基础设施、产业投融资和公益性项目投资情况和投入金额。
  31. 市体育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相关培训信息。批复下达之日起5日内提供商业性体育比赛或其他重要体育活动相关信息。
  32. 市海事局:每年1、4、7、10四个月的25日前提供上季度全市船舶入户信息和船舶年审信息,12月25日前提供船舶保有量信息。
  33. 市市容局:每月10日前提供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信息。
  34. 市水利局:每月15日前提供上月采砂情况信息。每月10日前提供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信息。
  根据综合治税工作需要,涉税信息传递单位还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供近年来相关资料和信息。市治税办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应调整相关涉税信息内容。涉税信息传递单位撤并或职能调整的,相关职责相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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