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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皖人社秘[2018]240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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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2: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皖人社秘[2018]240号
文件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皖人社秘[2018]240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7-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8]240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8]240号
  全文有效
  2018-7-12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按19%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我省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调整基准费率或实施浮动费率时,工伤保险费率以调整、浮动后的费率为基础下调50%。但应上浮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上浮后的实际费率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确保把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同时,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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