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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浙府复[2008]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复议听证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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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文件编号: 浙府复[2008]5号
文件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浙府复[2008]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复议听证的指导意见
发文日期: 2008-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复议听证的指导意见
浙府复[2008]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复议听证的指导意见
  浙府复[2008]5号
  全文有效
  2008-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复议听证是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方式,是查明案件事实、开展理性对话、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工作方针,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听证的功能作用,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二、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复议机关举行听证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偏袒或歧视。根据方便当事人、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需要,可以在行政争议发生地举行听证。
  三、涉及人数众多和具有涉外因素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听证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申请人主动提出听证申请的,除特殊情况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满足。
  四、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指定专人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申请人、被申请人核对签名后,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五、行政复议听证应当与行政复议调解相结合。在举行行政复议听证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查明情况,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
  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障行政复议听证的场所、设施和经费,不得向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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